山西忻州代縣精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9·1”較大坍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的通知》(安委辦〔2021〕4 號)《山西省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實施細則》 (晉安辦發〔2021〕119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以及省政府對《山西忻州代縣精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9·1”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的批復要求,省應急廳成立了由省安委辦副主任、省應急廳副廳長劉世華任組長,省應 急廳調查統計處處長韓富貴任副組長,省有關部門、忻州市政府和相關專家組成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組,會同省紀委監委評估組,對山西忻州代縣精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9·1” 較大坍塌事故(以下簡稱精誠礦業“9·1”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評估。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處理建議的落實情況
《調查報告》建議對追究刑事責任人員(7 人)落實情況:
1.王東良,男,群眾,精誠礦業董事長、Ⅰ采區實際控制人。安全意識淡薄,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重視,未依法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法在2號排土場內建設干選廠并投運,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未按有關規定報告,存在瞞報行為,對瞞報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八十三條規定。
評估內容: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對王東良給予行政處罰。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韓振宇,男,群眾,精誠礦業Ⅰ采區礦長。未有效履行主 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以采空區治理名義違規違法組織生產,違法建設并投運2號排土場上干選廠,2 號排土場未按設計要求堆排廢石,未設置截水溝,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存在瞞報行為,延誤救援時間,對瞞報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八十三條規定。
評估內容: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對韓振宇給予行政處罰。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韓振良,男,群眾,精誠礦業Ⅰ采區安全礦長。對企業在采空區治理期間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對干選廠生產作業場所及生 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未排查整治,未對企業以采空區治理名義違規違法組織生產行為進行制止,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評估內容: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對韓振良給予行政處罰。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鄧兵,男,群眾,精誠礦業Ⅰ采區2號排土場內干選廠負 責人。違法建設并投運2 號排土場內干選廠,將干選后的廢石排入2號排土場,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評估內容: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5.王蘇東,男,中共黨員,精誠礦業總經理,實際為Ⅱ采區 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Ⅱ采區未經設計批準開采位于Ⅰ采區2號排土場下方的Fe3礦體,形成采空區,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 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評估內容: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馬西文,男,中共黨員,精誠礦業Ⅱ采區礦長。未有效履行礦長安全生產職責,以采空區治理名義違規違法組織生產,未經設計批準開采位于Ⅰ采區2號排土場下方的 Fe3礦體,形成采空區,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
評估內容: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羅克衛,男,群眾,精誠礦業Ⅱ采區工隊負責人。未經設計批準開采 Fe3礦體,形成采空區,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評估內容: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調查報告》建議對相關責任人員(29 人)
追責問責落實情況 評估內容:《調查報告》建議對29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追責問責:其中對27名人員給予相應黨紀政務處分,其余2名人 員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已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已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不再給予處分。
評估落實情況:省紀委監委按照建議要求,給予黨紀政務處分27人,已全部落實到位。其 2人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已移 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已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三)《調查報告》建議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相關單位行 政處罰落實情況
1.事故有關責任人員(11 人)
(1)代縣精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7 人)
①陳緒水,男,群眾,精誠礦業Ⅰ采區采空區治理施工隊負責人、陜西合創嘉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對Ⅰ采區部 分采空區治理工程違規分包、層層轉包,違法違規組織生產,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評估內容: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給予行政處罰。
評估落實情況:2024年4月18日,忻州市應急管理局對陳緒水作出0.9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忻) 應急罰〔2023〕執 64 號,2024 年 4 月 30 日罰款已落實到位。
②鄭利國,男,群眾,精誠礦業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 條規定。
評估內容: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評估落實情況:2024年4月19日,忻州市應急管理局對鄭利國作出4.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忻) 應急罰〔2023〕執 70 號,2024 年 4 月 29 日罰款已落實到位。
③馬大平,男,群眾,精誠礦業副總經理,Ⅱ采區實際負責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以采空區治理名義違規違法組織生產,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 生產法》第五條規定。
評估內容: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評估落實情況:2024 年 4 月 18 日,忻州市應急管理局對馬大平作出1.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忻) 應急罰〔2023〕執68 號,2024年4月 22日罰款已落實到位。
④楊金明,男,群眾,精誠礦業技術部部長、Ⅱ采區實際技術負責人。未履行技術部部長職責,未如實提供Fe3礦體實際開采情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
評估內容: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評估落實情況:2024年4月16日,忻州市應急管理局對楊金明作出2.1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忻) 應急罰〔2023〕執69號,2024年4月22 日罰款已落實到位。
⑤劉科,男,群眾,精誠礦業Ⅰ采區技術副礦長。未有效履行技術副礦長職責,對Ⅰ采區未按采空區治理方案進行采空區治理負有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
評估內容: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評估落實情況:2024年4月20日,忻州市應急管理局對劉科作出4.9899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忻) 應急罰〔2023〕執71號,2024年4 月 29日罰款已落實到位。
⑥孫維增,男,群眾,精誠礦業Ⅰ采區生產副礦長。未履行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Ⅰ采區以采空區治理名義違規 違法組織生產負有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五條規定。
評估內容: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評估落實情況:2024年4月20日,忻州市應急管理局對孫維增作出3.567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忻)應急罰〔2023〕執 72號,2024年4月29日罰款已落實 到位。
⑦馬強,男,中共黨員,精誠礦業技術部總工,實際為Ⅰ采區測量技術員。未履行技術部總工職責;對Ⅰ采區未按采空區治理方案進行采空區治理負有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 生產法》第五條規定。
評估內容: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評估落實情況:2024年4月16日,忻州市應急管理局對馬強作出4.7394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忻) 應急罰〔2023〕執 73 號,2024年4 月 29日罰款已落實到位。
(2)繁峙鴻茂祥運輸有限公司(1 人)
李志超,男,群眾,繁峙鴻茂祥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發生后,未向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進行報告,存在瞞報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七項規定。
評估內容: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評估落實情況:2024年4月18日,忻州市應急管理局對李志超作出7.746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忻)應急罰〔2023〕執 74 號,2024年4月 22日罰款已落實 到位。
(3)中國冶金礦業鞍山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1 人)
戴威,男,中共黨員,中國冶金礦業鞍山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總設計師。在沒有工程勘察報告的情況下對Ⅰ采 區 2 號排土場進行設計。
評估內容:建議由企業按照內部管理規定給予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評估落實情況:中國冶金礦業鞍山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下發了《關于戴威同志的處罰決定》 (鞍院〔2023〕21 號),并已將處理結果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4)山西華冶勘測工程技術有限公司(2 人)
①黃玉春,男,群眾,山西華冶勘測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對公司編制的《代縣精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采空區調查 報告》審核、審批把關不嚴;未實際調查 Fe3礦體采空區具體情況。
評估內容:建議由企業按照內部管理規定給予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評估落實情況:山西華冶勘測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忻州市應急管理局提供了《關于華冶公司對在山西忻州代縣精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9·1”較大坍塌事故中責任人 員作出行政處罰的報告》(華冶辦〔2023〕19 號),并已將黃玉春的處理結果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②井將帥,男,群眾,山西華冶勘測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技術員。在編制《代縣精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采空區調查報告》時, 未實際調查Fe3礦體采空區具體情況。
評估內容:建議由企業按照內部管理規定給予處理,并已將處理結果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評估落實情況:山西華冶勘測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忻州市應急管理局提供了《關于華冶公司對在山西 忻州代縣精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9·1”較大坍塌事故中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的報告》(華冶辦〔2023〕19號),并已將井將帥的處理結果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2.事故相關單位
(1)代縣精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評估內容:①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瞞報事故。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給予行政處罰。
評估落實情況:2024年4月16日,忻州市應急管理局給代縣精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852.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忻)應急罰〔2023〕執 63 號。2024 年 4 月 29日罰款已落實到位。
評估內容:②在采空區治理期間,擅自組織開采作業。Ⅰ采區采礦186.21萬噸,Ⅱ采區采礦74.02萬噸。建議由忻州市政 府依法依規處理。
評估落實情況:根據《忻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市自然資源局落實代縣“9·1”事故調查報告相關處理建議的提醒函》,忻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印發了《關于落實代縣“9·1” 事故調查報告相關處理建議的通知》并成立工作專班。2024 年 8 月 9 日,代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對精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采空區治理期間非法采礦進行立案(代自然資執立字〔2024〕2 號)。
評估內容:③調查發現精誠礦業超出礦界標高范圍開采、在礦山儲量年度報告中涉嫌提供虛假資料的問題,建議由忻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依法依規處理。
評估落實情況:2024年8月1日,忻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 局成立了工作專班。2024 年7月23日,代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對精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超出礦界標高范圍采礦進行立案(代自 然資執立字〔2024〕1 號)。2024年8月15日,忻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向省自然資源廳請示,因精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在礦 山儲量年度報告中涉嫌提供虛假資料,申請將該公司列入核查名 單,并根據核查情況列入異常名錄。
(2)中國冶金礦業鞍山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評估內容:建議由忻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依法處理。
評估落實情況:2024年7月25日,忻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中國冶金礦業鞍山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立案(立字〔2024〕04號),2024年8月9日,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該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罰字〔2024〕04號)。罰款已落實到位。
(3)陜西合創嘉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評估內容:建議由忻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依法處理。評估落實情況:2024年7月25日,忻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 局委托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陜西合創嘉業建設工程有限公 司進行立案(立字〔2024〕07號)。2024年8月20 日,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該公司下發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告知書編號:(告字〔2024〕07號)。
(4)山西方圓盛昌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評估內容:建議由忻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依法處理。評估落實情況:2024年7月25日,忻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 局委托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山西方圓盛昌隧道工程有限公 司進行立案(立字〔2024〕06號)。2024年8月 16日,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該公司下發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告知 書編號:(告字〔2024〕06號)。
(5)山西源乾煤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評估內容:建議由忻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七條規定依法 處理。評估落實情況:2024年7月25日,忻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 局委托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山西源乾煤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進行立案(立字〔2024〕05號)。2024年8月9日,代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該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 編號:(罰字〔2024〕05號)。
3.地方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
(1)忻州市委、市政府評估內容:忻州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評估落實情況:忻州市委已于2023年9月13日向省委作出書面檢查。忻州市政府已于2023年9月15日向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2)代縣縣委、縣政府評估內容:代縣縣委、縣政府向忻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 檢查。評估落實情況:代縣縣委、縣政府已于2023年9月13日向忻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3)代縣聶營鎮黨委及政府、代縣應急管理局、代縣自然 資源局、忻州市生態環境局代縣分局、代縣公安局
評估內容:代縣聶營鎮黨委及政府、代縣應急管理局、代縣自然資源局、忻州市生態環境局代縣分局、代縣公安局向代縣縣委、縣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評估落實情況:聶營鎮黨委政府于2023年10月4日向代縣縣委、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代縣應急管理局于2024年7月24日向代縣縣委、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代縣自然資源局于2023年10月20日向代縣縣委、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忻州市生態環境局代縣分局于2024年5月22日向代縣縣委、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代縣公安局于2023年10月25日向代縣縣委、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